谈企业刑事合规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和理解
谈企业刑事合规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和理解
张广朋律师认为在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中核心内容是商业秘密的管理,企业重视刑事合规,律师应对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刑事合规进行梳理,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找出应对方案,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合规管理工作,这对于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秘密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企业刑事合规中应注意商业秘密的风险防控
1、企业刑事合规中应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合规进行系统化、情景化有效排查。作出应对商业秘密风险的梳理、识别和管理的方案。全面梳理企业所面临的商业秘密刑事合规风险,进行甄别应对。
2、对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企业自身研发工作,需要做好商业秘密刑事合规工作,并注意相关资料的整理及证据搜集。对于引进的先进技术,涉及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时,企业应当对诉讼风险予以充分全面评估,防止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对于技术合作、相关许可、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问题应当全程进行专项管理;上述几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需注重相关资料及证据的整理及保存,可以让企业准确识别和及时判断所遇到的风险,在出现争议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进行必要的抗辩。
三、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指控或控告应及时拿出方案
企业通过刑事合规管理,使得企业避免触犯商业秘密罪的风险,使企业健康的发展,刑事合规同样应对侵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及相关人员及时提出控告。
1、在商业秘密刑事合规项目中,应当做好对企业相关人员的相关的培训和辅导,并通过具体案件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给出专业处理建议。对于来源于外部对本企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指控,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抗辩理由是非常重要的,从企业刑事合规的角度而言,企业需要在实施可能产生争议的技术或者获取技术的时候就做好应对管理,搜集和准备于商业秘密的合法证据以应对可能产生的诉争。一旦启动刑事调查,最重要的核心人员往往被羁押,所以应提前做好防控工作。
2、对企业合规管理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而言,应加强防范自身风险。刑事合规管理人员和律师等需要向有关人员对法律规范、程序规定以及实务处理规则进行培训和说明,还需要帮助其分析各项选择的利弊得失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量刑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张广朋律师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无论是对企业自身的风险防控,还是对来源于外部的刑事风险防控都要提请有预案应对。企业的发展需牢记这样一条铁律:永远不要踩踏犯罪红线。企业家,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本金。古语云“下工治已病,上工治未病”,只有未雨绸缪,方能保障企业运筹帷幄,基业长青。2020-4-3
张广朋律师认为在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中核心内容是商业秘密的管理,企业重视刑事合规,律师应对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刑事合规进行梳理,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找出应对方案,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合规管理工作,这对于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秘密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企业刑事合规中应注意商业秘密的风险防控
1、企业刑事合规中应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合规进行系统化、情景化有效排查。作出应对商业秘密风险的梳理、识别和管理的方案。全面梳理企业所面临的商业秘密刑事合规风险,进行甄别应对。
2、对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企业自身研发工作,需要做好商业秘密刑事合规工作,并注意相关资料的整理及证据搜集。对于引进的先进技术,涉及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时,企业应当对诉讼风险予以充分全面评估,防止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对于技术合作、相关许可、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问题应当全程进行专项管理;上述几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需注重相关资料及证据的整理及保存,可以让企业准确识别和及时判断所遇到的风险,在出现争议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进行必要的抗辩。
三、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指控或控告应及时拿出方案
企业通过刑事合规管理,使得企业避免触犯商业秘密罪的风险,使企业健康的发展,刑事合规同样应对侵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及相关人员及时提出控告。
1、在商业秘密刑事合规项目中,应当做好对企业相关人员的相关的培训和辅导,并通过具体案件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给出专业处理建议。对于来源于外部对本企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指控,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抗辩理由是非常重要的,从企业刑事合规的角度而言,企业需要在实施可能产生争议的技术或者获取技术的时候就做好应对管理,搜集和准备于商业秘密的合法证据以应对可能产生的诉争。一旦启动刑事调查,最重要的核心人员往往被羁押,所以应提前做好防控工作。
2、对企业合规管理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而言,应加强防范自身风险。刑事合规管理人员和律师等需要向有关人员对法律规范、程序规定以及实务处理规则进行培训和说明,还需要帮助其分析各项选择的利弊得失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量刑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张广朋律师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无论是对企业自身的风险防控,还是对来源于外部的刑事风险防控都要提请有预案应对。企业的发展需牢记这样一条铁律:永远不要踩踏犯罪红线。企业家,才是企业最重要的本金。古语云“下工治已病,上工治未病”,只有未雨绸缪,方能保障企业运筹帷幄,基业长青。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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